1995年,邓的一位朋友要去外地,请他帮忙办理公司注销手续。邓并未把公司注销,而是利用这个公司向信用社申请贷款,套取现金。到1998年7月,共计贷款110笔,金额高达28亿元!邓宝驹等人通过这种手段侵占的资金达2.3795亿元。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,邓宝驹侵占的2.3亿多元中,有1.4至1.6亿元的巨款被用于赌博,输得精光。而仅从他包养起来的一位女子身上,案发后警方追回来的赃款赃物就高达1800多万元!
1998年11月,邓与麦伟平、陈锡球怕侵吞巨额资金败露,密谋出逃国外。我公安部向全世界发出红色通缉令,今年1月12日,邓宝驹等人被蒙古国警方抓获,后被引渡回国。2000年3月9日,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邓宝驹等3人职务侵占、非法经营一案。经办此案的有关部门对此案都持低调,据称,除此案涉案数额大、影响大以外,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对此案的定罪和量刑可能会引起争议。
根据刑法规定,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量刑是非常悬殊的。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而职务侵占数额再大只能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上限是15年有期徒刑。而邓宝驹等3人是以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的,那么就只能被判“5年以上有期徒刑”,与他们侵占的巨额资金形成强烈反差。
对此,有法律工作者认为,该案处理有法律依据。因为刑法规定,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,而该案被告只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员工,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,因此不能以贪污罪论处。法律重于民愤,司法应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。但也有专家认为,性质相同,只是犯罪的场所不同,判的罪相差极大。这可能给社会公平造成问题。同样是通过犯罪手段用别人的钱,在国有企业是挪用公款,是贪污,在非国有企业就是挪用资金,二者判刑区别很大,这样就发生同罪异判现象。侵犯公款的罪大,侵犯私款的罪小,其原因是在我国对待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态度不同。专家认为,公私财产应一视同仁,法律上才可同罪同判。
(《南方周末》3.24方和余文)